關于第34975771號“東海磁”長沙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3年12月07日對第34975771號“東海磁”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128103號“東海及圖”商標 (以下稱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被申請人名下商標多為抄襲他人在先知名商標,其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規(guī)定。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jù)《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1、營業(yè)執(zhí)照;2、爭議商標、引證商標信息;3、電商平臺的搜索結果;4、著名商標名單;5、網(wǎng)站產(chǎn)品信息及專利信息。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是被申請人依據(jù)行業(yè)屬性、經(jīng)營所需獨創(chuàng)設計而來,與引證商標在整體呼叫、整體外觀、整體含義等方面區(qū)別明顯,兩者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申請人援引在第2類指定商品上含“東?!倍殖晒ψ缘纳虡?,進一步說明并非包含“東?!倍值纳虡司捅厝慌c申請人形成對應關系。申請人及其引證商標不具有任何知名度,被申請人基于正常經(jīng)營所需獨創(chuàng)設計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等一系列商標,具有真實使用意圖,是基于保護知識產(chǎn)權及實際使用的善意目的,并不具有摹仿申請人商標的惡意,不存在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更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未違反《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申請人提出如下質(zhì)證意見:爭議商標完整包含“東?!币C商標的顯著性文字,極易使一般公眾發(fā)生混淆誤認,二者構成近似商標。被申請人未對其在油漆涂料行業(yè)上仿冒他人知名品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做出解釋,所提其他案例情形與本案無關,不作為本案審查的當然依據(jù)。被申請人復制、摹仿申請人及其其他同行業(yè)經(jīng)營者在先經(jīng)營使用的商標的行為難謂正當,爭議商標的注冊,必將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進而損害申請人的商譽。綜上,請求對爭議長沙商標注冊予以無效宣告。
經(jīng)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福建浩坤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申請注冊,2019年7月21日在第2類涂料(油漆)、防水粉(涂料)、鋁涂料、油漆、刷墻粉、著色劑、顏料、印刷油墨、防腐蝕劑、食用色素商品上取得注冊。2021年,爭議商標注冊人名義經(jīng)核準變更為福州市晉安區(qū)浩坤新材料有限公司。
2、引證商標的申請時間和初審公告時間均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核定使用在第2類油漆商品上。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為申請人所有的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鑒于本案爭議商標在2019年11月01日《商標法》修改條款實施前已核準注冊,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申請人請求依據(jù)的2019年《商標法》第七條(對應2013年《商標法》第七條)為總則性規(guī)定,其內(nèi)容已體現(xiàn)在2013年《商標法》具體條款之中,我局將依據(jù)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以及在案證據(jù)適用相應的2013年《商標法》條款予以審理。
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涂料(油漆)、防水粉(涂料)、鋁涂料、油漆、刷墻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油漆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食用色素等其余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述“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主要是指確有充分證據(jù)證明系爭商標注冊人采用欺騙手段以外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其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商標注冊秩序、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損害公共利益。申請人在本案中證明爭議商標存在上述情形的證據(jù)不足,故我局對申請人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申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涂料(油漆)、防水粉(涂料)、鋁涂料、油漆、刷墻粉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