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63428484號“榜中榜及圖”湖南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3年07月06日對第63428484號“榜中榜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32627154號“愛豆榜中榜”商標、第16643101號“鴿羽林榜中榜”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著作權。三、爭議商標僅由通用名稱構成,缺乏顯著特征。四、爭議商標的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而是惡意攀附他人的知名度。綜上,請求依據(jù)《商標法》第四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被申請人官網截圖、百度搜索“榜中榜”網頁截圖。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并非通用名稱,而爭議商標加入了皇冠元素并通過多樣化變形設計而成,具有顯著特征。被申請人將商標進行了廣泛使用,并非申請人所說的不以使用為目的,并未惡意攀附他人的知名度。請求維持爭議商標注冊。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域名證書、商標證書、搜索“榜中榜”網頁截圖、網站排名和下載量截圖、商標使用證明截圖、授權商標經營使用證明、民事判決書。
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交質證意見。
經審理查明:
1. 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21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22年9月14日核準使用在第35類廣告宣傳、為他人推銷等服務上,現(xiàn)為有效注冊商標。
2.引證商標一早于爭議商標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計算機網絡和網站的在線推廣、通過計算機通信網絡進行的在線廣告等服務上,現(xiàn)為廈門客嘉軟件技術有限公司有效湖南商標注冊商標。
引證商標二早于爭議商標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進出口代理、商業(yè)評估等服務上,現(xiàn)為成都鴿羽林賽鴿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有效注冊商標。
我局認為,申請人主張依據(jù)《商標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但缺乏事實依據(jù),我局不予支持。
《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已經注冊的商標,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本案中,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根據(jù)我局查明事實可見,本案申請人并非其主張的引證商標一、二的現(xiàn)注冊人,亦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與兩引證商標存在任何利害關系。故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的理由,我局予以駁回。
尚無證據(jù)證明爭議商標為其核定服務的通用名稱,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的情形。
尚無證據(jù)表明爭議商標是對服務的內容等特點的僅僅直接描述,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情形。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中所指的“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是指《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以外的依照社會通常觀念,其本身或者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不具備標識服務來源作用的標志。本案中,尚無充分證據(jù)可以證明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廣告宣傳等服務上無法起到區(qū)分服務來源的作用,故爭議商標具有顯著性,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所指之情形。
申請人未提交相關證據(jù)證明,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前,申請人對“榜中榜及圖”享有著作權。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損害申請人的在先著作權。
申請人的其他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我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