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3378235號“七波輪”湖南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3年06月25日對第53378235號“七波輪”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第1545218號“七波輝7-POOV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第29056787號“七波輝7-P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是對引證商標的延續(xù),本案請求認定引證商標二為馳名商標。二、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亦是對馳名的引證商標一抄襲和摹仿。三、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申請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構成對申請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商標的搶注。四、被申請人還惡意注冊了其他大量商標進行囤積,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綜上,依據(jù)《商標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復印件):榮譽證書;馳名商標批復;廣告宣傳材料;被申請人商標注冊情況材料。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被申請人爭議商標于2021年1月28日申請注冊,于2021年10月28日核準注冊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現(xiàn)為有效注冊商標。
2.申請人引證商標一、二于爭議湖南商標注冊申請注冊日前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鞋等商品、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現(xiàn)為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予以佐證。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立法精神已體現(xiàn)在《商標法》其他具體條款之中,我局將依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事實及理由適用相應的《商標法》條款予以審理。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商品不類似,故兩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漢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標識,若并存于廣告等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是同一主體的系列商標或存在其他經營上的聯(lián)系,從而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兩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鑒于我局已經通過《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對申請人的權益予以保護,故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審理。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是指除商標權以外的,包括著作權等其他在先權利,本案中除在先商標權外申請人未明確提出其他具體在先權利,故申請人該主張我局不予支持。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guī)定,是對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的保護條款。鑒于申請人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相同或類似服務上已在先注冊了引證商標二,故不適用該規(guī)定進行審理。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