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8378865號“西西沸”長沙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3年04月17日對第58378865號“西西沸”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23506103號“西西弗”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被申請人在明知申請人及“西西弗”商標已經(jīng)存在的情況下,沒有進行合理避讓,仍申請注冊了與之高度近似的爭議商標,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誤認,破壞公平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從而產(chǎn)生不良影響。同時,被申請人的上述不正當行為嚴重擾亂了長沙商標注冊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八)項、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光盤證據(jù)):
1、申請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2、爭議商標及引證商標檔案;
3、資質(zhì)證書、店鋪信息、店鋪圖片;
4、廣告制作合同;
5、網(wǎng)絡推廣合同及證明材料;
6、商鋪租賃合同;
7、宣傳使用材料;
8、榮譽材料;
9、媒體報道材料;
10、域名證書、著作權登記證書;
11、商標不予注冊決定;
12、被申請人名下商標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本案被申請人于2021年8月11日申請注冊,2022年1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9類果醬等商品上。該商標的專用權期限至2032年1月27日。
申請人引證商標于2017年4月11日申請注冊,2018年3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9類以水果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該商標的專用權期限至2028年3月20日。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據(jù)申請人理由、請求及我局查明事實,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果醬、牛奶制品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以水果為主的零食小吃、牛奶制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均為由三個漢字組成的純漢字商標,前兩個漢字相同,尾字字形相近,予相關公眾的整體印象不易區(qū)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綜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此外,尚無證據(jù)證明爭議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八)項所指情形。鑒于本案已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對申請人商標予以保護,故本案無需再適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進行審理。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