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4317394號“海潤”長沙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3年03月22日對第54317394號“海潤”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20935346號“海瀾HEILAN”商標、第19244412號“海瀾HEILAN及圖”商標、第31030821號“海瀾優(yōu)選及圖”商標、第20901085號“海瀾之家 HLA”商標、第13977899號“海瀾之家 HEILAN HOM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五)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第3337135號“海瀾之家HEILANHOM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經(jīng)其長期使用和宣傳具有較高知名度,已構成馳名商標。爭議商標系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被申請人作為同行業(yè)競爭者,理應知曉申請人及其商標的存在,仍注冊爭議商標系對申請人的惡意模仿。爭議商標侵犯了申請人在先商號權。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和使用嚴重擾亂了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易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另,已有諸多與本案情況類似的案件得到了我局的支持。綜上,申請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等相關規(guī)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
1、爭議商標檔案信息、引證商標檔案信息、企業(yè)名稱變更證明復印件、馳名商標批復復印件;
2、部分榮譽證書復印件;
3、納稅證明、審計報告、2010年至2017年年度報告;
4、部分銷售發(fā)票、實體店鋪照片;
5、廣告合同、品牌雜志合同及照片復印件、品牌雜志地方廣告宣傳照片;
6、申請人舉辦展會的參展主體匯款發(fā)票復印件、參展名錄、現(xiàn)場照片、媒體報道、現(xiàn)場視頻;
7、公益活動合同及發(fā)票、公益活動媒體報道、公益活動現(xiàn)場照片及視頻;
8、類似案件裁定書、行政判決書;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1年03月15日提出注冊申請,經(jīng)異議程序于2022年12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1類熏香爐、水晶(玻璃制品)等商品上,現(xiàn)為有效的注冊商標。
2、引證商標一至五均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獲準注冊或申請在先,核定使用在第21類熏香爐、水晶(玻璃制品)等商品上,現(xiàn)為申請人名下有效長沙商標注冊。
引證商標六在撤銷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銷,撤銷決定現(xiàn)已生效,撤銷公告刊登在第1856期《商標公告》上,該商標已經(jīng)無效。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申請人援引的《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為總則性規(guī)定,本案將根據(jù)當事人理由、查明事實及商標法具體條款規(guī)定進行審理。
根據(jù)申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的焦點問題為: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三、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四、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
關于焦點問題一。爭議商標由中文“海潤”組成,與引證商標一至五顯著識別中文部分“海瀾”相比較,字形及整體視覺效果上相近,均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熏香爐、水晶(玻璃制品)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熏香爐、水晶(玻璃制品)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若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分別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于焦點問題二?!渡虡朔ā返谑鍡l第二款是對在先使用未注冊商標的保護條款。本案中,鑒于申請人已經(jīng)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在先注冊了引證商標,因此本案不再適用該條款予以審理。
關于焦點問題三。爭議商標“海潤”與申請人商號“海瀾”未構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認定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會使消費者將之與申請人商號相聯(lián)系,進而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損害申請人的商號權。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商號權)”之情形。
關于焦點問題四。我局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帶有欺騙性,且該商標的注冊使用不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zhì)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另,爭議商標未對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故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鑒于我局已經(jīng)通過商標法其他條款對申請人的權益予以保護,在此情況下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我局不再予以審理。
此外,本案中,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第十三條等規(guī)定的主張,因其缺乏事實依據(jù),我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