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31192668號“紅米”長沙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3年1月11日對第31192668號“紅米”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15161565號“紅米”商標、第11263303號“紅米”商標、第15161564號“紅米”商標、第29484495A號“小米”商標、第18452174號“小米MI”商標、第10674960號“小米”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六)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第8228211號“小米”商標在手提電話商品上已為馳名商標,“紅米”商標也為相關公眾所知曉,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被申請人一貫具有抄襲、摹仿申請人及他人知名商標的惡意,爭議商標屬于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被申請人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并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
1、申請人工商信息;2、申請人2018年上市的報道;3、申請人2019年至2021年入選世界500強的報道;4、申請人所獲榮譽及獎項等報道;5、在先案件及相關裁定、決定、判決;6、“紅米”商標列表;7、“紅米”產品介紹;8、“紅米”產品銷量及所獲榮譽報道;9、被申請人名下商標信息及相關品牌介紹;10、其他相關證據(jù)。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8年5月25日申請注冊,經異議于2020年10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7類電控拉窗簾裝置、3D打印機、圖釘機商品上。
2、引證商標一至七的申請時間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引證商標一、四、五、六分別核定使用在第7類農業(yè)機械、收網(wǎng)機(捕魚具)等商品上,引證商標二、三、七分別核定使用在第9類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筆記本電腦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審理時,上述引證商標均為申請人名下的有效長沙商標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相關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申請人請求所依據(jù)的《商標法》第七條系原則性規(guī)定,其相關內容均已體現(xiàn)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我局將按照當事人具體理由及在案證據(jù)依據(jù)《商標法》的具體條款進行審理,對上述規(guī)定不再另行評述。
經合議組評議,我局認為:
一、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四、五、六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較為相近,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四、五、六共存于上述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四、五、六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所指的情形?!渡虡朔ā返谑畻l第一款第(七)項“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的文字或圖形對其指定商品的質量等特點作了超過固有程度或與事實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生錯誤認識。《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主要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社會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我局認為,爭議商標不屬于上述條款所指的情形,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的規(guī)定。
三、申請人還主張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但鑒于本案爭議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情形,故我局對于申請人該部分理由不再予以評述。
四、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缺乏事實依據(jù),我局對此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