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62560571號“黛沫薇拉”長沙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3年01月11日對第62560571號“黛沫薇拉”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12914167號“薇拉時光”商標、第12915738號“薇拉皇后”商標、第35973060號“AVIVA PHOTO”商標、第20630921號“薇拉”商標、第35965473號“薇拉攝影”商標、第9558332號“薇拉攝影”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六)構成了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綜上,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人信息資料;
2、相關商標檔案信息;
3、申請人商標宣傳使用證據;
4、申請人所獲獎項。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綜上,請求維持爭議長沙商標注冊。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2年02月11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22年08月0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5類晚禮服出租;服裝出租;個人服裝搭配咨詢;私人保鏢;夜間護衛(wèi)服務;工作場所安全咨詢;社交護送(陪伴);家務服務;婚姻介紹;計劃和安排婚禮服務上。
2、引證商標一至六申請時間和注冊時間均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引證商標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45類計劃和安排婚禮服務;晚禮服出租等服務上。引證商標四至六核定使用在第41類組織安排婚慶活動;組織文化或教育展覽;攝影;籌劃聚會等服務上。引證商標一至六均為申請人名下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在案予以佐證。
我局認為,爭議商標“黛沫薇拉”與引證商標三“AVIVA PHOTO”文字構成、呼叫不同,不構成近似標志。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三不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出租、婚姻介紹等服務與引證商標四、五核定使用的攝影、籌劃聚會等服務行業(yè)差距明顯,不構成類似服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四、五不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工作場所安全咨詢、夜間護衛(wèi)服務、私人保鏢、家務服務、社交護送(陪伴)、婚姻介紹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六核定使用的計劃和安排婚禮服務、晚禮服出租、組織安排婚慶活動等服務在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等方面存在較大差距,不屬于類似服務,在上述服務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六不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除工作場所安全咨詢、夜間護衛(wèi)服務、私人保鏢、家務服務、社交護送(陪伴)、婚姻介紹以外的其余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六核定使用的計劃和安排婚禮服務、晚禮服出租、組織安排婚慶活動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爭議商標“黛沫薇拉”與引證商標一“薇拉時光”、引證商標二“薇拉皇后”、引證商標六“薇拉攝影”文字構成相近。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六在上述服務上并存,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工作場所安全咨詢、夜間護衛(wèi)服務、私人保鏢、家務服務、社交護送(陪伴)、婚姻介紹服務上予以維持,在其余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