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66427991號“小白盒”湖南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6427991號“小白盒”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4487714號“小白盒”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處于撤銷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商標程序中,請求暫緩審理本案。二、申請商標“小白盒”并非漢語中的固有詞匯,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并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三、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已有類似商標獲準注冊。綜上,申請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網(wǎng)絡搜索資料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引證商標因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銷,引證商標的撤銷決定已生效。據(jù)此,引證商標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由純文字“小白盒”構成,該文字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復審商品上缺乏顯著特征,相關公眾一般不易將其當作商標加以識別,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之情形。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已獲得可作為商標注冊的顯著性。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已有類似商標獲準注冊的事實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湖南商標注冊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