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48639711號“立日心”湖南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2年11月7日對第48639711號“立日心”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1024027號“日立”商標、第3478031號“日立”商標、第6977056號“日立”商標、第8110924號“日立”商標等(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四)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已為公眾所熟知的“日立”商標的惡意摹仿,易誤導公眾,損害申請人的知名商標權益。被申請人惡意抄襲申請人商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商標管理秩序,且?guī)в衅垓_性,易造成消費者誤認,并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guī)定,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光盤形式):宣傳冊、發(fā)展報告、產(chǎn)品綜合目錄、產(chǎn)品手冊、廣告費用、廣告合同、媒體廣告、廣告頁復印件、廣告播放證明、燈箱廣告照片等宣傳證據(jù);申請人關聯(lián)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商標檔案;有價證券報告節(jié)選;財務審計報告;行業(yè)排名證據(jù);參展證據(jù);媒體報道;參加公益活動證據(jù);榮譽證明;申請人維權證據(jù);關于申請人商標知名度的相關證據(jù);其他相關證據(jù)。
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0年8月4日申請注冊,后經(jīng)異議程序于2022年2月14日取得注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計算機存儲裝置、電子出版物(可下載)、可下載的計算機程序、可下載的影像文件、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機器人、全息圖、驗手紋機、人臉識別設備商品上。
2、申請人引證商標一至四均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期申請注冊,分別核定注冊使用在第9類計算機軟件(已錄制)、計算機外圍設備、指紋認證系統(tǒng)、口述聽寫機等商品上,目前均為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在案予以佐證。
我局認為,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湖南商標注冊無效援引的《商標法》第七條為原則性條款,其實質內容已體現(xiàn)于《商標法》相應實體條款中。我局將根據(jù)當事人的評審理由、提交的證據(jù)等情況適用《商標法》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
本案中,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計算機存儲裝置、電子出版物(可下載)、可下載的計算機程序、可下載的影像文件、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機器人、全息圖、驗手紋機、人臉識別設備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計算機軟件(已錄制)、計算機外圍設備、指紋認證系統(tǒng)、口述聽寫機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立日心”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日立”在文字構成、呼叫、外觀等方面相近,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雖然申請人請求對其商標給予《商標法》第十三條的保護,我局認為,鑒于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商標一至四已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已充分考慮其商標的知名度等情況,通過《商標法》第三十條對其引證商標予以保護,故本案已無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之必要,故對申請人該評審主張不再予以評述。
本案尚無證據(jù)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具有欺騙性,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亦無證據(jù)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易產(chǎn)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因此,申請人關于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我局不予支持。
考慮到申請人權益已通過《商標法》其他條款予以保護,本案不再對是否適用《商標法》第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予以評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