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ān)于第51093206A號“艾妃”湖南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2年07月26日對第51093206A號“艾妃”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46035704號“艾啡”商標、第48472117號“艾啡”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構(gòu)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被申請人在第29、30、32、33類四個類別上申請注冊了約200件名稱各異的商標,被申請人在四個類別上集中注冊如此多數(shù)量、名稱的商標明顯超出了正常使用的范疇,具有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注冊的情況。綜上,請求依據(jù)《商標法》第四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
1.行政認定馳名商標、司法認定馳名商標證書;
2.所獲榮譽;
3.申請人與知名歌手、演員陳好之間的《廣告演出及肖像演出合約書》;
4.申請人部分電視廣告播放證明、匯志傳媒 2010 年二季度至 2011 年二季度的《香飄飄年度稿件傳播總結(jié)》等。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0年11月9日申請注冊,在異議程序中經(jīng)審查決定予以核準,核定使用在第30類糖果、巧克力等商品上,其注冊公告刊登在第1800期(2022年7月21日)《商標公告》上,現(xiàn)為有效湖南商標注冊商標。
2.引證商標一、二早于爭議商標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調(diào)味品、食用芳香劑商品上,現(xiàn)為申請人有效注冊商標。
我局認為,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糖果、巧克力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調(diào)味品、食用芳香劑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爭議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未構(gòu)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主張依據(jù)《商標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但缺乏事實依據(jù),我局不予支持。
申請人的其他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我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