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商標注冊】關于第64591944號“巴依食刻”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來源:長沙商標注冊 日期: 2023-10-24
【長沙商標注冊】關于第64591944號“巴依食刻”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4591944號“巴依食刻”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財主”并非巴依在維吾爾語和哈薩克語中唯一對應的含義,“巴依”一詞源于知名餐飲品牌巴依老爺,含義為“富裕的”,其已具有顯著性,可以作為商標使用,不會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類似情形的商標已獲準注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由中文“巴依食刻”構成,其中“巴依”在維吾爾語和哈薩克語中是“財主”的意思,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社會不良影響,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所指不能作為商標注冊及使用的標識。依據(jù)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不能成為準予本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梁宇
劉琰
馬靜雯